养老服务认证
※养老服务认证依据
GB/T 35796《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SB/T 10944《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养老服务认证受理条件
1)认证客户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客户具有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可独立申请认证;其他类↑型的客户,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代为申请。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适用)等,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申请认证范围应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认可文件核◆准的范围内。
3)认证客户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其他要求,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承担与认证有关的法律责任,并有义务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
4)认证客户在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等事故,未发生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々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情况。
5)申请认证☉前,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经营运行半年(含)以上。
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机构如果经营运作不到一年的,最终评价结◥果不能为四星、五星级。
6)客户已按照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制度或程序。
7)客户承诺获得认证后,按照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通报变更信息和其他可能影响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能力的信息。